第23條電信事業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除用戶號碼外,電信號碼不得出租、出借。二、用戶退租之號碼除物聯網號碼外應保留三個月。三、電信事業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前項第二款之用戶號碼保留期限,經新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