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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電信事業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除用戶號碼外,電信號碼不得出租、出借。
二、用戶退租之號碼除物聯網號碼外應保留三個月。
三、電信事業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用戶號碼保留期限,經新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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