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電信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
因電信事業終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主管機關重新核配用戶號碼予其他電信事業時,受核配之電信事業,應保留用戶號碼六個月供原用戶申請使用。
但物聯網號碼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