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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獲核配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於其用戶發信時,應取得路由資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用戶。
前項義務於下列通信時,依各款規定認定:一、長途通信:提供長途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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