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獲核配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於其用戶發信時,應取得路由資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用戶。前項義務於下列通信時,依各款規定認定:一、長途通信:提供長途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二、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