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第22條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逕轉爭議處理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