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0條 法規: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二章 開放及受理申請 第10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已獲核配者,撤銷或廢止其核配:一、有第八條各款、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情事之一。二、有第七條第三款情形。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