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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請人或使用者應繳納得標金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納得標金。
申請人或使用者未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前,有第十條規定之情事,得申請無息發還已繳納之得標金。
使用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核配使用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除前項規定外,其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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