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三、應繳納費用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主管機關為查核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告之資格限制,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或使用者補具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