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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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