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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開放申請無線電頻率之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量測結果有疑慮者,得於前條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但前條公告未訂申請截止日時,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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