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3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格式如附件一)。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