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登記為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