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申請書。二、資本額。三、原登記執照。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五、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