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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三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二名:(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甲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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