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0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