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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