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設置及使用
申請設置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
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於會商主管機關後,不受前項限制,公告調整車臺數量。
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其前項車臺數量之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於會商主管機關後,不受前項限制,公告調整車臺數量。
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其前項車臺數量之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無線電頻率供各公路主管機關受理設置電信網路申請。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電信網路:
一、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設置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主管機關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
審查合格後,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准函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設置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主管機關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
審查合格後,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准函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函。
二、無線電頻率核配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為五年。
一、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函。
二、無線電頻率核配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為五年。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電信網路,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其有效期限自原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有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明,其有效期限依原核定日期。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有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明,其有效期限依原核定日期。
申請設置基地臺及車臺(以下簡稱電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變更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設置核准;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滿未完成設置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變更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設置核准;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滿未完成設置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得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重新申請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得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重新申請審驗。
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車臺應裝設於電信網路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帶。
車臺裝設於電信網路所屬計程車後,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信網路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駕駛人隨車攜帶。
車臺裝設於電信網路所屬計程車後,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信網路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駕駛人隨車攜帶。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仍需繼續使用者,電信網路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仍需繼續使用者,電信網路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電信網路非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讓。
電信網路之主控制室應設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
電信網路之主控制室應設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
電信網路暫停使用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封存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
前項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
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因故暫停使用後恢復使用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辦理啟封及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電信網路暫停使用期滿,未申請恢復使用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並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電信網路不再營運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並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前二項經主管機關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者,其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
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因故暫停使用後恢復使用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辦理啟封及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電信網路暫停使用期滿,未申請恢復使用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並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電信網路不再營運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並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前二項經主管機關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者,其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一部計程車以設置一車臺為限。
經公路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計程車重複設置車臺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該重複設置之車臺執照,其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經公路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計程車重複設置車臺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該重複設置之車臺執照,其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