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車臺應裝設於電信網路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帶。車臺裝設於電信網路所屬計程車後,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信網路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駕駛人隨車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