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重新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