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調變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0.2MHz處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0.5MHz至影像載波頻率加3.58MHz區間內應在正負1.5dB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減0.75MHz及影像載波頻率加4MHz處應在正1dB至負4dB之間。
三、影像載波頻率減1.5MHz處應低於20dB以上。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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