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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7條市場顯著地位者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成本池庫細分時,其所包含項目間之動因有顯著差異之成本池庫,應再依動因予以細分。
- 第18條各項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
- 第19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
- 第20條折舊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財政部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二十八條至…
- 第21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一、…
- 第22條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
- 第24條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
- 第25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
- 第26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
- 第27條成本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成本結構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之成本結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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