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離會計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節 成本分離原則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如附圖):
一、各種電信服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服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用戶線、交換、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但為經營各種電信服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信服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一、各種電信服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服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用戶線、交換、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但為經營各種電信服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信服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支援功能項目應細分為網路管理、電力、物料管理、帳務處理、客戶服務、行銷、佣金或代理費、安裝與設定、產品開發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一般管理功能項目應細分為執行與規劃、採購、財務與會計、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管制事項及其他一般管理功能等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服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服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
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實際使用量少於其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預期使用量減去使用差異調整數。
公式如下:1.「市場顯著地位者分攤基礎」等於「市場顯著地位者預期使用量」減「使用差異調整數」。
2.「使用差異調整數」等於(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實際使用量減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預期使用量)乘(該市場顯著地位者預期使用量減該市場顯著地位者實際使用量)除以(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預期使用量減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實際使用量)。
前項所稱期間成本係指共置資產當期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另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服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實際使用量少於其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預期使用量減去使用差異調整數。
公式如下:1.「市場顯著地位者分攤基礎」等於「市場顯著地位者預期使用量」減「使用差異調整數」。
2.「使用差異調整數」等於(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實際使用量減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預期使用量)乘(該市場顯著地位者預期使用量減該市場顯著地位者實際使用量)除以(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預期使用量減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實際使用量)。
前項所稱期間成本係指共置資產當期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另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服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成本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成本結構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之成本結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