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各項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執行歸屬。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