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離會計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詳見附件二。
第二章 分離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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