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離會計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四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條文:
第36~40條(共 5 條)
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金成本為該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乘以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金成本率。
前條所稱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資產。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經營多種電信服務者,應依個別服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網路元件及營運作業活動適用之資金成本率應為該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所分離至之電信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為多項服務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應就其分離至各項服務部分分別適用各項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金成本之計算詳見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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