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網路元件及營運作業活動適用之資金成本率應為該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所分離至之電信服務之資金成本率。為多項服務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應就其分離至各項服務部分分別適用各項服務之資金成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