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離會計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條文:第41~42條(共 2 條) 法規: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全文 第41條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服務。 第42條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順序分攤之: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