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順序分攤之: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