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五章 業務運作 第34條 調處雖未成立,惟經調處委員(會)認定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者,傳銷商亦得讓與全部債權予保護機構,請求保護機構代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傳銷商已依第一項規定請求保護機構代償者,不得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