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保護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一、捐助章程。二、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名冊。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四、最近五年董事會紀錄。五、最近五年調處決定及調處案相關資料。六、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八、最近五年繳交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