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四章 財務 第22條 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由本會公告之。參加二以上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由傳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保護機構繳納。但保護機構於業務規則中就繳納方式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未依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不得請求保護機構執行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