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二、協助傳銷商提起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定之訴訟。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損害賠償。四、管理及運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繳之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八、辦理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