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8條 發表會代表人應依前條之規定順序發表意見,不得提前或延後。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意見者,應以棄權論。代表人未到場發表意見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即由他方代表人接續發表意見或即結束發表會,其剩餘時間得由本會作為宣導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