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發表意見規定時間屆止前三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止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代表人發言中斷時,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發表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本會改定發表會日期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