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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在電視頻道以現場播出,並同步於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本會網站。
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本會得提供媒體直播訊號源,媒體應為完整之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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