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意見發表之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為原則,並得分段交叉進行,必要時,得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其進行之程序如下:一、代表人簽到。二、主持人宣布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三、代表人上臺說明。四、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