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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意見發表之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為原則,並得分段交叉進行,必要時,得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
其進行之程序如下:一、代表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
三、代表人上臺說明。
四、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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