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一、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二、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四、違反發表會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