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4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