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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推派委員為主持人,負責主持,維持現場秩序,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應予制止,並得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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