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