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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每次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每一輪發表政見於規定時間屆滿前三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
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不予播出。
電視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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