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