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8條 法規:獎章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