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