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