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
但服務獎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