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6條 法規:獎章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