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4條 法規:獎章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