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63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63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