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流用。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