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61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61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